解读醉酒驾车实施“连坐”法

2009-10-14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1011日的广州日报报道,今后醉酒驾车也许将适用刑法,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或将受到处罚。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具体说来,目前看,大抵就是“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这可真是名副其实的“连坐”了。株连之法,古已有之,也算是“国粹”。到明永乐靖难的时候,发指到了“诛十族”的地步。后来新社会新法制,自然要摒弃此类糟粕。但是,这种思路却时不时仍会冒头。对于治理醉驾来说,乘客诚然有道义上的责任。但交通管理部门却不能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职责,以罚款为跳板转移到乘客的头上。否则,防范违法行为成了乘客,乃至酒店的责任,真正的交通管理者只要事后收钱、请功即可。管理,不是只有罚款一条路,更不是只有连坐一种法子。

 

  我们非常理解有关部门治理酒驾的迫切心情,我们也高举双手赞成各种合理合法的措施出台。但,乘客“连坐”的制度似并非解决这一痼疾的釜底抽薪之策。就目前现实综合考虑,乘客是否对酒后驾驶的司机进行了劝阻和制止,这是很难查证的。在杭州飙车案中,有录像有目击证人有权威检测机构,尚且闹到了需要验明正身的地步。据此不难想见,如果此例实施,日后每辆车必也都要配备某种黑匣,同期录音乃至同步录像来为乘客作证。否则,司机乘客执法者,三方各执一词,再加上某些不厚道的“钓鱼式执法”,相当能够混淆视听。虽然只是罚款不是坐牢,但届时口水战打响,同陷纷争不休之局。不用再干别的,仅做证据鉴定一事,有司将无宁日矣。

 

  进一步说,如果乘客被连坐,那么卖酒的饭馆、商店,生产酒的厂家,乃至种粮食的农民是不是都要负上点责任?又或者,假如醉驾司机是在第三个路口被发现的,那么此前两个路口的诸如警察等相关人员自然也不能免责。更不用说,假如是公交车司机、长途车司机、出租车司机酒后驾驶的话——尽管这种情况极少,难道一车的乘客都要交罚款不成?还是今后人们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无论怎样,本着“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精神,上来先对司机进行一下劝阻和制止,并录音录像留做凭证,以规避或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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