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欲立法:“公交路权优先”

2010-05-27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港湾式停靠站
  公交经营者实行换乘优惠,政府应及时补贴
  昨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修改,旨在突显出公交行业的“公益性”,将“公交优先”切实纳入立法。
  公交补贴纳入政府预算
  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方面的资金投入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根据草案规定,对实行公共交通优惠换乘、老年人免费乘车以及在客流稀少地区开辟线路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经营者,政府应及时给予补贴。
  同时,此次草案中提出,建立公交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机制。为了提高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草案规定,本市将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细化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
  为保证公交路权优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有委员提出,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滞后,港湾式停靠站应当作为站点的主要方式。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在条例中细化和明确公共专用道的设置标准,有利于确保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为此草案中规定:“本市机动车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开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本市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港湾式停靠站。”
  公交配套与小区“四同步”
  草案中明确规定,将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应当与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区分片开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公交站点设施。”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制订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时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征询的意见作为线路开辟、调整的依据之一。”
  不应由司乘人员检查行李
  草案第9条第二款提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錩认为,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公告危险品的目录和样式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应由企业承担。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携带危险品乘车,不听劝阻的乘客,公交营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是对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力应由公安部门行使。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9条第二款修改为“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并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如果司乘人员发现乘客违反乘车规定,可以劝阻制止;乘客拒不改正,司乘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若有人坚持携带危险品乘车,司乘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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