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综合管理》之行政法学(1)
2010-11-08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2.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1)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据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行政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法律责任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
4)根据确认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权力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司法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
3.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作用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 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4)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要式行为,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定的形式作出。
5)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6) 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7)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4.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
2)合理处罚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5.行政合同的原则。
答:(一)公开竞争原则
1.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
2.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
(二)全面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是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2.因情况变更导致行政合同的订立基础丧失时,全面履行原则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合同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解除。
(三)公益优先原则
1.行政主体若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就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
2.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
3.公益优先原则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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