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近日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选择了做官,就意味着奉献、就意味着责任。清理规范公务员在社团兼职,打破了“鱼”与“熊掌”二者兼得的幻想,正告那些心怀侥幸者:权力通吃、“左右逢源”再也行不通了。
“剪不断、理还乱”,公务员兼职其实是一个老问题。2014年5月,山西省对外宣布,在全省性学会、协会等社团中,共清理在社团兼职的在职处级以上领导达400人;2015年1月,《京华时报》以《十余省书协“主席”为官员兼任,作品可卖上千元》为题,报道了官员“霸占”书协领导宝座的情况。
吃公家饭、办公家事,公务员理当姓“公”。然而,有的公务员何以热衷在社团兼职?主要是因为利益。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主动依附权力,个别公务员也往往“移船就岸”,既在机关拿工资,又在社团挣外快、“开小灶”。据报道,胡长清、秦玉海等就曾在社团兼任职务,并得到过许多不可名言的“好处”。
“甘蔗没有两头甜”。公务员在社团兼职,荒了为民服务的主业、冷了群众的心肠,更有甚者,还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让社团沦为“敛财机器”。据2014年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报告显示,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在部门影响,违规收入近30亿元。
《意见》的下发,让清理规范“有规可依”。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官场的痼疾,在治理的高压下,难免有人隐身暗中、暂避风头。因而,清理规范公务员兼职要“来实的”,一是抓重点、抓典型,用执纪之剑斩断官员“黑手”;二是不畏难、有担当,把规矩“立”起来、把“红线”划出来,在“一抓到底”中见成效,决不能“雷声大、雨点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