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实施。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司法部等部门工作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沟通协商,起草了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草案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作出修改,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此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证怎么办?律师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