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招聘专职消防员公告

2017-11-20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招聘专职消防员公告已公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00名政府专职消防员,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09:00至12月5日16:00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招聘专职消防员800人公告
  经上海市消防局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00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全国消防部队(或从事灭火救援工作)退役士兵
  3、驻沪部队退役士兵
  4、本市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5、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从业类)满2年以上(含)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限男性;
  (五)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报考接警调度员的需具有大专或同等及以上学历;
  (六)报考战斗员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有部队服役经历或大学本科学历的可放宽至35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驾驶员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接警调度员岗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七)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等不良记录;
  (八)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报考驾驶员岗位的需持有A1、A2、B2驾驶证。
  二、报名办法
  (一)招聘岗位查询
  本次向社会公开招聘800名上海市消防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具体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简章》。从11月13日起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http://www.fire.sh.cn)进行查询。
  (二)报名方式
  1、本次报考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09:00至12月5日16:00。报名网站为上海市消防局网站,应聘人员需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后报名。
  2、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在报名时填写一个报考岗位。愿意接受工作区域调剂的,可在报名表格上注明。外省市户籍人员录用后由总队统一分配。
  3、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试报名信息表》。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应聘方法和内容
  本次应聘考核分资格审查、面试和体能测试。时间为12月12日至14日,具体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于12月7日后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查询。
  应聘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学历证书、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寸免冠照片2张等材料。
  体能测试具体标准详见《上海市消防局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考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应聘考核结束后,本市户籍应聘人员可通过上海市消防局网站查询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外省市户籍应聘人员应聘考核当日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次日参加体检。
  四、体检和考察
  招录单位将按照《上海市专职消防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组织人员到上海市消防总队医院进行体检,并以上机考形式开展心理测试。同时,按相关要求进行考察(政治审查)。
  五、人员聘用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核成绩、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在上海市消防局网站公布,由上海市消防局专职消防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岗前培训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为6个月。
  六、招聘咨询
  具体岗位和薪酬情况详见《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简章》;
  招聘政策详见《2017年上海市消防局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各支队联系电话(见招聘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各支队联系电话(见招聘政策问答)
  总队政策咨询电话:021-289551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1-28955135
  电话咨询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七、特别提示
  此次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由上海市消防局组织;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实情,及在应聘考核中作弊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收取任何报名考试费用;报考人员应根据公告安排及时查阅报名系统中有关信息,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招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后果由报告人员本人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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