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目前,民政部门也已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做好学习和宣传贯彻《志愿服务条例》的工作。
据了解,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