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对于个人品格的要求,也一直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优良传统美德。“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自古以来,诚信都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当今的法治时代,诚信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一个人一旦失去信用,将举步维艰。近几年,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也是越来越看重,早在去年,就提出了“逐步在所有行业、领域实施实名登记制,争取到2020年底,实现公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实名登记全领域覆盖的目标”的要求。
个人信用机制的制定,对于民众的信用指数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旦产生“失信”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的衣食住行,更可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职业生涯。政府机关首先就将“失信”人员拒之门外。
我们都知道,考生在报考公务员考试的时候就会进行第一轮资格审查,进入笔试环节还会有第二轮审查,进入到面试环节还会有现场的资格审查。而这些审查的第一位就是看重考生有没有过“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略略地解读一下。
第一,先说一下严重的失信行为,严重的失信行为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这一类的行为由于情节往往会比较严重,甚至会到违法犯罪的地步,即使和信用不挂钩,也是不会提倡考生去实施的,这里就不多赘述。
第二,接下来罗列一些日常生活比较常见的,会被记入资质审查的失信行为。
首先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的“老赖”行为,通俗点说就是借钱不还。前不久,一位河南的“老赖”担心自己欠款未还的失信行为会影响到儿子的公务员考试,就主动地将欠款全部还清。这位父亲还算有点责任感,但就算不是因为自己儿子要考公务员,这种会记录在案的失信行为也不值得提倡。
然后是虚假结婚信息登记。这一条主要包括,不得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证件和材料;不得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不得隐瞒对方无民事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等等,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于“未婚先孕”的行为,在某些地方的资格审查中也是有所考究的,虽然这是个人问题,但是对于公务员考试素来严格的资格审查,还是慎重一些为好。
第三是针对造假和虚报个人信息的行为。学历造假、实习期间盖假章、填报虚假个人信息以及冒用他人学籍等情况。这些行为在资格审查时一旦发现,都是一律不允许通过的。
这里虽然是针对公务员考试罗列了一些失信行为,但是其实在我们生活中,即使不考公务员,上述这些和还未罗列的一些失信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也奉劝大家不要做的。
国家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人员,资格审查严格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进入国家机关后就是人民的公仆,本身的素质德行方面肯定是要过关的。但是作为普通人,我们也要严于律己,失信行为实行后对于我们普通人影响也很重大。于公于私都不能以身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