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平等的语境下,任何针对某一群体的歧视性条款,都不合时宜,都应该尽快去除。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南昌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想兼职外卖骑手,注册时发现平台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无“病毒性肝炎”。由于乙肝属于病毒性肝炎的一种,他认为平台有歧视之嫌。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回复称,有外卖平台在《配送平台用户资格标准》中已删去限制病毒性肝炎的表述。
向左走,会跟同样数目庞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的诉求迎面相撞。据国家卫计委2013年7月26日公布的数据,有近1亿中国人携带乙肝病毒,该群体不仅数目庞大,且对来自外部的歧视较为敏感。向右走,则会遭遇很多外卖用户的疑虑。
纷纷扰扰中,仍需回到并构建常识。其一,从传播途径看,近年来,共用注射针头、单采血浆、母婴遗传等是乙肝传播的主渠道,至于性传播、手术感染和针灸、拔牙、纹身、吸毒等,亦有传播可能。而正常的人际来往,并不构成乙肝传播。
其二,从国家相关规定看,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并无相关限制。在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官方的准确表述是“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这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而制定的。而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将乙肝携带者列入食品卫生行业禁业名单内。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医学常识,还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均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设置限制。之前的很多藩篱,既有习惯使然,也有相关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可能。此番有外卖平台率先删去限制病毒性肝炎的表述,也就纠偏之举,这一步走得挺对。
常识需要时间来传递;习惯可以在一点点努力中改变。在权利平等的语境下,任何针对某一群体的歧视性条款,都不合时宜,都应该尽快去除。
当然,从字面上“删去限制病毒性肝炎的表述”,释放出了积极信号,而要消除一个社会的乙肝歧视,依旧道阻且长,需要长远努力。□斯远(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