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等有关规定,推进闵行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闵行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闵委办发〔2015〕6号)要求,制定本试行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工作者定义为,在本区居民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各街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者范围包括:1.居民区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副书记以下,含主持工作)、居委会成员、未进“两委”班子的条线专职工作人员(协管员队伍除外);2.各街镇所属“中心”:①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③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④社区党建服务中心、⑤社区综治中心、⑥经济管理中心、⑦农技中心的就业年龄段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含电话受理员);3.各街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镇管社区“两委一中心”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就业年龄段工作人员等。
二、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一)分类确定额度
社区工作者配备人数根据社区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和工作需要核定。实施总量调控,对不同类别的社区工作者分类确定,加强额度管理。拟定额度总数为5344人,其中居民区3396人,街镇所属“中心”1948人。
具体额度分配方案如下:
1.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9名社区工作者,超过2000户的居民区,每多4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各街镇根据分配标准,统筹考虑,提出各居民区人员额度分配方案,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确定。
2.对各街镇中心,根据中心窗口业务受理量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额度(详见附件《闵行区各街镇所属“中心”的额度分配方案》)。
3.各居民区聘用退休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聘用岗位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退休返聘人员数量将占居民区总额度。各街镇中心不允许使用退休返聘人员。
(二)分步有序实施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分步有序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2015年底前,先行纳入范围为:居民区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街镇所属“中心”的聘用人员;街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即指上述社区工作者范围)。
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在梳理整合并与职能部门脱离直接管理关系,转由街镇统一管理使用后,分批认定、逐步纳入。
对于其他社区基层队伍,各街镇要加强清理规范,完善管理制度,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人力资源社会化水平。
(三)社区工作者的录用
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纳入、招聘纳入两种方式配备。凡正式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一是选任纳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对于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人员,经综合考察合格,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
二是招聘纳入。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招聘。各街镇社区工作者出现岗位空缺时,提出招录需求。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度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按规定程序,采取考试、面试和履历分析等考核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各街镇可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2.招录程序
全区建立统一招录平台,每年招聘2次,上下半年各1次,基本招录程序如下:
(1)各街镇确定拟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岗位、数量及录用条件,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各街镇所属“中心”第一次招聘额度占其总额度的70%);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3)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4)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笔试,各岗位按笔试成绩1:6比例确定并下发履历分析名单;
(5)各街镇组织开展履历分析,综合笔试及履历分析成绩后,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组织开展面试工作;
(6)各街镇根据笔试20%、履历分析20%、面试60%占比的总成绩,按照1:1人选考察、体检后,确定拟录用人员,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示;
(7)各街镇对拟录用人员下发录取通知书,报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区民政局建立人员信息库;
(8)各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立薪酬体系
(一)确定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合理设置岗位。社区工作者岗位可分为负责人、主管、工作人员三类。负责人主要指:居委会主任、未列入事业编制的各中心主任(含常务)、“两委一中心”的负责人。主管主要指:居民区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街镇各“中心”副职、“两委一中心”副职;工作人员主要指:负责人、主管以外的普通工作人员。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不同岗位的等级有较大的重合,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能力素质水平的提高,等级可逐步上升。工作人员可为1—12级,主管可为4—15级,负责人可为7—18级(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表”)。
相关说明:
1.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所聘任的岗位、社区工作年限、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等级。
2.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学历要求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
3.相关专业水平可分为初级以下、初级、中级、高级。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聘为初级的,可提高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高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高3级。(聘任时须有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专业资格水平)
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助理社工师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社工师的,可作为中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被聘为高级社工师的,可作为高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
对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实务工作能力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可作为初级专业水平确定薪酬等级。
4.根据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级,按就高原则处理,可叠加,但最多为3级。
5.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6.工作年限确定。为确实建立好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岗位等级确定以社区工作年限为基础,计算方式如下:
(1)在本市居民区和街道、乡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并与区县或者街道、乡镇设立的专门的民办非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了正式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全日制社区工作者,其工作经历可计算为社区工作年限;
(2)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在本镇、街道范围内在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作社区工作年限,但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3)以上时间段如有重合,不可累积计算。
(二)待遇结构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80%左右,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为年收入的20%左右,按季或者按年发放。根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等级的80%确定。
根据闵行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现状,全区社区工作者平均收入水平以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1倍调整(即66479元),2015年底前达标。以后当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再逐步调整。对于已经高于对应岗位系数薪酬待遇的社区工作者,保留原工资待遇。
各街镇居民区退休返聘人员的津贴由各街镇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本街镇的实际情况确定,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好作用。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规范劳动用工
各街镇要成立“XX街镇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职责,建立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管理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2015年度选任纳入人员,可分批签订合同。条件成熟的先行签约,与其他单位签过劳动合同的,待原合同到期后再签约)。依法选任的居委会全日制成员、依法选任或被任命的居民区党组织班子全日制成员,其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完成本届任期的工作任务)。合同期满终止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后继续连任的,在选举完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终止与首次签订形式一致。
对已通过全市统一招聘的“全市社区大学生服务计划”见习大学生,需通过招聘纳入。纳入后,先解除原劳动合同,再重新与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签订新劳动合同。
对于街镇各中心聘用人员,经规定程序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未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员,各街镇要人员锁定、只减不增、加强管理,待遇由各街镇自行确定。
(二)拓宽职业通道
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聘、调任等方式,有计划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形成社区工作者阶梯式发展通道。
(三)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调整等级、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由各街镇党(工)委制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完善培训机制
社区工作者采取岗位管理与身份管理相结合方式,注重加强岗位培训。区委党校定期开展系统性培训,设立专业课程,着重提高社区工作者人员的政治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等。各街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每位社区工作者每年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和引导社区工作者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提升业务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学历培训。
(五)开展激励表彰
区、街镇对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每两年组织开展社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二是对于招聘的社区工作者。(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6)其他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七)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规,各街镇明确档案管理主体部门,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增加档案管理人员,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管理。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