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本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教育优质资源科学配置,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现对本区系统内选聘教职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核心作用,以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要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基础,以教育优质发展为目标,结合金山教育队伍实际,严格把关,规范程序,使本区师资队伍结构逐步趋于合理。
二、选聘程序
(一)核定岗位
区教育局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为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结合当年度教师公开招聘计划、教育教学改革等实际,确定各事业单位系统内选聘的岗位数。
(二)岗位需求
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提出所缺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
(三)公开选聘
区教育局公布系统内选聘岗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与竞聘。
(四)确定名单
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开选聘,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提交意向人员名单,经区教育局审定后,办理流动手续。
三、流动规定
(一)新教师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原则上六年内不得流动。
(二)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主要包括市“双名”工程成员、区“明天的导师”工程成员)任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
(三)聘用合同未到期的原则上不得流动。
(四)教职工原则上在同一学段、相关学科之间流动。教职工流动到新的岗位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五)教职工流动后,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六)组团发展、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模式中关于教师流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政策
根据市教委、区人社局有关中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教育实际,进一步明确如下操作口径。
(一)高级职务岗位聘用已满额的学校教师要申报高级职务的,流动至尚有空额的学校,时间至少三年。
(二)高中教师申报高级职务,至少具有一年初级中学或市教委备案的乡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教师评定中高级职务,且学校相关职数有空额的,在学校至少继续服务三年。
五、组织保障
(一)区教育局成立区内教职工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单位成立选聘教职工考核小组,负责竞聘本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校级干部、工会主席及学科专家组成。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城区学校是指新城区、石化和原朱泾的公办学校,其余为农村学校。
(二)未经教育局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借入或借出教职工。
(三)特殊情况需要流动的,报教育局审批。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