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民事监护真的掌握了吗?

2019-07-15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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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题】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答案】AC。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本题中,甲2010年5月1日下落不明,4年后,其妻乙即可宣告甲死亡。甲一旦被宣告死亡,法律效果可用八个字来概括,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妻离”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错误,不当选。2.“子散”系单方有权送养子女;3.“家破”系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故A项正确,当选。4.“人亡”系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故C项正确,当选。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题中,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因此,并不能证明甲已经死亡,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试题】(多选题)2015年2月,家住陕西省W县的孙某(男,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儿小丽(女,11周岁)为养女,后孙某多次对小丽实施性侵害,造成小丽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7年5月,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媒体也纷纷曝光此事。2017年8月,当地法院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W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取消孙某的监护人资格

  B、孙某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

  C、孙某出狱后,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D、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孙某作为养父对养女小丽实施性侵害,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依法可以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有权取消孙某监护人资格的机关是法院而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只能作为申请人。故A项错误,当选。 B.项考查抚养费的负担。根据《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孙某虽然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但是抚养费应当继续履行。故B项错误,当选。 C.项考查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故C项错误,当选。 D.项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孙某对小丽实施性侵害,小丽对孙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而非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故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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