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志愿者激励机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人大获悉,新版条例规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鼓励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有良好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此外,“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
法规还包括,对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阎锐称,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是审议各方关注的热点。为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将其列为了立法听证的重要议题,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她称,绝大部分志愿者认为,志愿活动是公益性的,不应提倡“等价有偿”式的回报,但希望立法支持社会互助型的关爱。
“我们认为,广大志愿者不求回报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精神的生动体现;而以立法方式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则是弘扬志愿精神的重要保障。”阎锐表示,基于上述考虑,新版条例从多方面完善了志愿者激励机制。
新版条例还明确,上海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