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身体、心理健康,仪表端庄;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岗位所需学历、专业和职业技能等要求;符合招聘单位岗位说明书要求。
(二)具体条件
1、应届毕业生
(1)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教师任职的基本素质。
(2)持有教师资格证,或者通过教师资格证面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合格证明”。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岗位相关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幼教为学前教育专科毕业、本科在读(全日制国民教育学历)。
(4)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英语学科需大学六级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以上。所学专业为体育类、艺术类的毕业生,应聘音乐、体育、美术学科可适当放宽要求)。
(5)一般学科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语文学科、幼教学科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
(6)持有计算机证书。
(7)招聘外省市生源应届生,一般为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研究生毕业,应聘岗位相关专业,并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者。
(8)境外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认定,应聘岗位相关专业。
(9)紧缺特殊专业毕业生招聘由局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决定。
2、本市社会人员
(1)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教师任职的基本素质。
(2)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3)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从事本市教育工作五年及以上(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
(4)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国民教育学历)。
(5)中级及以上职称,初级职称中特别优秀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②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并在本学科领域中获区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③获得区科研成果论文或区德育年会或区教研室主办的教育成果论文二等奖及以上;区级科研课题的申报者或前三位的参与者(含第三位)或主要撰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