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技术怎样进步、社会如何发展,规则都是“基础设施”。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逐渐完善、规则体系日趋成熟,如何培养出与之相匹配的规则意识、精神文明,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可以说,捍卫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基础的规则文明,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道必答题。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而规则意识则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无论是各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公共权力滥用、对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权大于法等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时常见诸各类媒体的各种违规行为,诸如在国内外旅游中的种种不文明现象,从马路上“组团式闯红灯”到地铁里的不文明,从随地吐痰到景区涂鸦,因航班延误不问缘由打砸机场设施,在维权过程中的各种过激行为,不遵守公共规则和社会公德等等,都可以说是社会规则意识缺失造成的。
|公考角度解读*
[内涵]
社会规则意识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社会规则意识是社会各类主体对各种社会规则(规范)诸如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规则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所形成的自主自律意识。狭义的社会规则意识是指各类社会主体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
我国国民应遵守的社会规则包括:
1.当今社会主流的文明理念
2.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和良好习俗
3.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
4.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号召
5.受到社会公认的集体和个人自律准则
[意义]
第一,规则和法治意识建设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环节。我国处在社会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规范的整体转型过程中,也即在确立新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准则、在重新调整利益分配格局以建立新型社会运行机制的社会变革中建立法治国家。一方面,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更能反映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现实的法律不再是与自身相脱离的、异己的、望而生畏的绳索,而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和存在形式。另一方面,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较多的是专制传统,民主法制思想非常淡漠。因此,树立全社会的规则和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把法治精神确立为整个中华民族政治心理转型的主导价值取向,具有客观需求性。
第二,规则和法治意识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规则和法律是社会群体中人与人之间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形成的普遍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和原则。个体遵守规则和法律,就意味着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必须尊重并保护别人的权益。人越多,越需要人们遵守规则。只个体自觉维护规则的有效性,社会交往和社会群体就会有秩序可言。
第三,规则和法治意识有利于法治建设全面提高。法治建设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有一系列法律规范、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各种法治机制作为其“硬件”,也需要有相应配套的规则法治意识作为其“软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通过人们规则和法治意识提升,可以使人快速融入现代文明社会,在规则和法治意识下形成一套包含正义因素的价值观念、一套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法律制度与发自内心的规则和法治意识二者的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法治建设才能全面提高。当全社会都有较高的规则和法治意识之时,我们就看到了法治国家的曙光。
[我国缺乏规则意识的原因分析]
第一,传统法律观念是缺乏规则意识的文化原因。理想的“规则”应该是“情、理、法”三者的融合统一,如果现实中的法律实现不了三者的统一,民众则首先按照“情”行事。“情”可能是特定的人际关系,也可能是自身需要或者生活便利——为抄近路随意乱穿马路、为图省事乱扔垃圾、为满足烟瘾在禁烟区吸烟均是如此。
第二,制度执行不力是缺乏规则意识的现实原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当前,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选择性执法是执法者对不同的管辖对象,刻意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适用法律,如交警只对某号段车辆进行查处,而对其他号段车辆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种不能“一断于法”的执法方式,不但使受罚者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反而会认为“运气不佳”,而且使未被处罚的进一步滋生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的必然性心理逻辑被瓦解。运动式执法是阶段性整治的重要形式,但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一松一紧、一乱一治的循环。运动式执法虽能在短期内收立见之功,但就长远而言,破坏的是规则的稳定性和必然性。
第三,敬畏观念不足是缺乏规则意识的心理原因。在我国,民众保持敬畏的源动力更多来自于理性或人文精神。要实现这两点,离不开道德教育和人文启蒙,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人格平等的关注、对生命意义的终极思考等。在两方面都需进一步加强。
[参考对策 ]
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内涵的一个基本或核心层面,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或正当程序意识。这种正当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讲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滥用权利。
自觉守法意识。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不管人们基于何种理由遵守法律,守法主体良好的守法意识是法律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
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是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重要切入点】
1.提升社会文明
在现代社会的文明肌体中,规则就是筋和骨。有了明确的规则,才能框定人们的行动边界。规则意识的淡漠或者说缺失,不仅仅关乎于个人素质问题,往大了说,这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硬伤,往小了说,规则意识的有无,将直接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道德规范、行业规则,还是公司章程、校规校纪,恰恰是那些“软规则”的落实情况,展现着文明的水准与素质的高低。
2.契约精神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想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中国梦,就必须在加快法制建设的同时,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的积极作用。这些来自于民间的公约、民约、规章等都是“规矩”,而“讲规矩”,就是在培育法治的“契约精神”。各类民约、公约、规章就是在基层培育法治信仰的种子。而群众在“找法”的过程中,也无形中提升了自身的法治信仰、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