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原则/例外
(一)自然人犯罪:
1、年龄小于14周岁,不负责,eg:大连13岁男孩杀害女童案
14-16周岁,8种行为: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16周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18周岁,未成年人无死刑,应当从轻或减轻
核心理解:重点掌握相对责任年龄的8种行为,不必进行不负责罪行的详细记忆。
刑事责任能力一般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别规定:
①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核心理解: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要看犯罪的时候有没有犯病,犯病则无罪,不犯病则有罪。到底是否犯病需要通过刑事鉴定进行辨别。
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 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核心理解:根据醉酒人的主观方面判断其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③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核心理解:聋哑人,不能只聋或者只哑,必须是又聋又哑!盲人不包括“独眼龙”,高度近视或者弱视导致视力不清无法的人!
之所以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其本身由于生理缺陷导致行为的法益侵害性降低,因此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亦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二)单位犯罪
1、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主体,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意志,
2、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3、处罚: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作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4、知识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总结:单位成为个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不具有处罚单位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