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的法律备考中,刑法作为常考点经常出现在命题老师的视野中,尤其是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考查,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构成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在考试当中采取传统的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达到主客观统一。而考生往往只会对有哪些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简单地死记硬背,题干若是理解案例性考察,学员就会陷入命题陷阱,难以举一反三,为此,今天我们重点谈谈构成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需要各位考生在考试中分辨清晰。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需要重点掌握“明知”、“希望”两个关键词,“希望”即为积极追求的涵义。“明知”核心在于我们能用经验判断出来此事作出后有没有危害性,例如我如果拿一杯开水往你身上泼你会怎样?会有造成烫伤这种后果。明知这样还做。
“希望”是指人对这件事的态度,比如各位报班学习就希望考上这个岗位,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所以你会好好复习。同理可知,那如果我想杀一个人,我的主观态度的“希望”是不是就是想让他死,为了让他死要付出各种努力达成结果。
如:张三与李四素有仇怨,张三受气后想不开,忍无可忍提刀向李四砍去,明知用刀连续捅李四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李四的死亡,张三希望这种结果产生,所以一刀接一刀,连砍18刀;(强调明知会捅死人+希望死付出努力)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放任→弃权票。我们来分析一下怎么用投票来区别这两个知识点:三五个人聚在一起对他们共同的仇人张三来商量决定是否要报复他,让大家表决要不要让张三死:有个人说我举双手同意,他早该死了,那这就是希望他死,直接故意。有的人说其实他死不死对我来说无所谓,杀不杀都行,就是投的弃权票,那就是放任张三死亡的结果,间接故意。那这时可能会有一些人说其实张三挺可怜的,我不想他死,这是不是就是另外一种态度的表现,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讲的过失犯罪,我们一起来看: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需强调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导致结果发生;(此时职业或者业务上有格外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未预见→结果。如:电工修完电之后,没有仔细检查就把电闸合上去,导致一孩子被电流吸上去被电死;护士打针应该检查药品。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而言是技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重点在“已经预见但轻信可避免”;过于自信+已预见→结果。如:某司机自恃车技高超,无视他人劝阻在高速上强行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该司机的罪过形式即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通过一个案例我们把故意和过失对比讲解,护士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前忘记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从案例我们可得出,护士基于职业要求,是应当意识到注射青霉素要先做皮试的,但护士并不追求病人死亡的结果,故护士的心理态度为过失犯罪。如果护士发现药是对的,但是规格不对按照自己经验来调配药量导致病人死亡,对自己的技术过于自信,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需注意的是,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事件所导致的后果是反对的。总结:直接故意是赞成票,间接故意是弃权票,过失投的是反对票那么如何区别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呢?间接故意:对结果的预见要求高,且对结果的发生无所谓。过于自信:对结果的预见要求低,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此为无罪过事件,没有故意和过失,即不构成犯罪,不用担责。
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简单理解就是看着一切发生却无力改变;(眼睁睁看着无力避免,或者已经预见但是无力改变)如:台风山利奇马来临时,夫妻二人开车被风吹到一下坡口,把前方扫树枝的环卫工人撞死;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想都想不到)
如:夫妻二人开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间冲出了一个人,来不及刹车被车撞死;或者小明与路人小强发生争执,小强轻轻打了一下小明的肚子,小明因为脾肿大异常,受力后破裂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