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浦东新区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
一、招考对象与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已参加过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于2020年8月15日组织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集中笔试,且未被事业单位录用,无专业加试的岗位笔试成绩需达全市平均成绩116.4分,有专业加试的岗位不设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3、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2020年第二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pudong.gov.cn/rsj)、浦东人才网(www.pdhr.com)和浦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公开招聘平台(exam.pdhr.com)向社会发布。
对《招聘简章》中的专业、学历、聘用要求、资格条件以及相关内容等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4、"考生身份"分为"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两大类,其中,"应届毕业生"是指2020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在本次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前从未就业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人员,"非应届毕业生"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报考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8年、2019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次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选择"应届毕业生"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参照以上说明执行。
5、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生,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浦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公开招聘平台(exam.pdhr.com)。
2、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6日10:00 至11月20日16:00。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报考人员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210像素左右,宽度150像素左右,大小200KB左右。
3、查询是否入围面试:报名结束后,根据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核人选,资格审核按照招聘公告、招聘简章和报考问答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报考人员自行查询是否入围面试,查询时间:2020年12月4日10:00至12月6日16:00,没有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4、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招聘单位进一步咨询确认。报名阶段不进行资格审核。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经查实后取消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
三、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1、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1)笔试总成绩、面试和专业加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2)无专业加试的岗位,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3)有专业加试的岗位,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阶段总成绩占60%(其中,面试成绩占30%,专业加试成绩占30%)。
2、面试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人员的面试、专业加试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
3、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考察。体检、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
4、考生自愿放弃或因体检、考察原因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五、公示
通过资格审核、面试、体检和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浦东新区公共人力资源公开招聘平台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六、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决定是否聘用。
七、咨询和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查解答):详见各单位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58601086、58601312
监督电话:20742805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