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的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7.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三、回避决定
回避有三种类型,即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上级组织指令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